最近几年,大量法律法规和案例让美国公司高管,特别是CFO清醒意识到自己应在组织中肩负更重要的管理责任。从美国《多德 — 弗兰克法案》的出台到英国《卡德伯利报告》及相关指导意见的颁布,全球许多国家都对公司治理提出了较高标准。
从备受关注的默多克新闻集团窃听丑闻到美国红十字会对“9•11”事件后募集善款的滥用,从美国政府对卡特里娜飓风以及丽塔飓风过后救援工作的管理不当到联合国对伊拉克“石油换食品工作”的处置失策……近年来,全球爆发的一系列违法事件都凸显了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严重问题。
分析人士指出,对于跨部门的新立法而言,较高标准的治理带来的是日益增加的责任和义务,CFO应比一般管理人员和董事具备更加超前的眼光和意识,而源自美国之外的压力与变化对美国国内公司治理可能会产生更大影响。
全球化的加快使公司治理的最新趋势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扩散。这包括人们对股东价值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日益重视、对独立董事和相关委员会的迫切需要以及更好利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诉求。
公司治理的最新发展也推动公司治理在全球的发展与扩散,公司治理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迫切需要达到更高的层次和水平,这在提高绩效评估要求的同时,也提升了公司对生产率与服务水平标准的要求。
目前,越来越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和CFO开始了解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那些率先设定高标准、严要求的公司往往会得到业界同行的认可和尊重。即便如此,他们也要对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进行自查。
自查标准是:该公司是具备独立法律实体,且其资金池不隶属于任何特定机构;这些资金不是决策人的个人财产;资金使用的决策必须放置在更大范围内考虑。
在美国和欧洲,董事会把关注重点放在委托代理上的同时,也认为董事应为股东利益服务。
在其他国家,更广泛的社会利益往往受到公众关注。如果考虑到全球化因素,上述问题可能也会对美国产生影响。美国许多CFO认为,分散较广的股权意味着监管的薄弱。但公司资本的流动性却能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使他们能轻松放弃手里的股份。这种情况在欧洲或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企业历来邀请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监管,这样就是为了使股东保护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许多最新研究表明,在美国和英国出现的类似治理原则的趋同也会发生在世界其他地方。
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所有制形式与社会制度存在显著差异,但在透明度、监督和客观审计方面都存在着趋同的可能。
问责制和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被全世界普遍关注的原因之一。同时,以下因素也对问责制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外国直接投资表现得更不稳定,公司董事们必须对此更加留意,尽量使相关风险降至最低。其次,公司越来越依赖全球股权融资,而不是银行贷款和未分配利润。最后,公司正日益受到机构投资者的压力。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