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对投资主体的修订,相关内容涉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披露》(IFRS 12)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
此次修订适用于一类特殊的业务,其所涉及的实体被冠以“投资主体”的称谓。IASB所使用的术语“投资主体”指的是一个实体,其进行投资的目的仅在于获取资本增值或投资收益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同时,投资主体必须基于公允价值对投资进行评估。这类投资主体包括私人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
根据IFRS 10的规定,报告主体需要将其所控制的投资对象(如所有附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认为,将投资主体的附属公司合并入财务报表,并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相反,如果按公允价值报告投资主体的所有投资,包括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则能向投资者提供最有用、最相关的信息。
为了响应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的建议,IASB对投资主体进行了修订,并在IFRS 10中明确了无需合并的例外事项。修订后,准则要求投资主体按公允价值计量特定的附属公司,并且相关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将它们合并入财务报表。同时,此项修订还规定了投资主体的披露要求。
IASB的主席汉斯·胡格沃斯特(Hans Hoogervorst)说:“此次修订是为了响应投资界的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的要求。我们对收到的反馈进行了认真地研判,并期待这些修订能够显著地提高财务报告在这一方面的质量,同时提升透明度和投资主体内部以及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可比性。”
上述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生效时间较IFRS 10晚一年,但IASB允许企业提前采用。IFRS 10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但为了方便投资主体在同一时间采用“投资主体修订内容”和IFRS 10的其他内容,IASB允许企业提早采用该项准则。
原文链接:
http://www.ifrs.org/Alerts/PressRelease/Pages/IASB-issues-Investment-Entities-Amendments.aspx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