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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ASB就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征求意见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IPSASB)发布了两份征求意见稿,这是其制定公共部门主体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项目的一部分。征求意见稿涵盖了财务报表的要素和确认,以及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概念框架相比,IPSASB的框架建议了财务报表的额外要素,包括“递延流入”、“递延流出”、“所有者出资”和“所有者分配”),但不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该两份征求意见稿是继之前于12月发布的咨询文件后发布,标题如下:

•  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2《公共部门主体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财务报表的要素和确认》(ED 2)

•  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3《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ED 3)

“递延”流入和流出

ED 2建议将“递延流入”和“递延流出”定义为:

“递延流入是因非交换交易导致及增加净资产的、供主体在特定未来报告期间内使用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流入。”

“递延流出是因非交换交易导致及减少净资产的、供另一主体或另一方在特定未来报告期间内使用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流出。”

递延流入的示例可包括诸如不符合负债定义的特定多年补助等项目。递延流出的示例可包括规定必须在未来报告期间内使用的多年补助。这些项目应随着未来各时期到期时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随同ED 2一同发布的结论基础指出公共部门主体普遍存在非交换交易,特别是税收和补助。IPSASB认为“能够分开列报与特定未来报告期间相关的流量十分重要”,并且其考虑了可实现这一目标的多个不同的方法,包括变更“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引入“其他综合收益”概念、及要求在附注中提供披露。

结论基础记录了IPSASB引入财务报表新要素的决定,摘录如下:

IPSASB……得出结论,最具透明度的方法是将递延流入和递延流出界定为单独的要素。在得出这一观点的过程中,IPSASB考虑了可能存在下列情形:如果没有对单独要素作出界定,被视为适用于未来报告期间的流量可能会基于个别不同的事项在准则层面运用模糊不清及可能存在冲突的原则进行处理。

这些要素定义在实务中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IAS 20)针对所取得政府补助的要求相类似的结果。但是,IPSASB指出,递延流入和递延流出法“并不同于较早前发布的私营部门框架所使用的配比概念”。

与IASB的要素定义的比较

鉴于引入了额外的要素,其他要素的定义在某些情况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使用的定义有所不同。下表列出了IPSASB的建议与IASB的《概念框架》之间的比较:

计量

ED 3确认了用于指导IPSASB选择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计量基础的计量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着重关注选择满足财务报告决策及问责制等目标的计量基础。由于公共部门的许多资产均基于其运作能力而持有,该征求意见稿认为成本基础往往是合适的。

该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

来源: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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