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的相应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就已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修改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中的部分披露要求。但是,上述修订中的某项修订可能将导致此类披露要求比原先预期的情况更为宽泛。IASB通过发布《非金融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披露(对IAS 36的修订)》对此进行了纠正。
征求意见稿ED/2013/1《非金融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披露(对IAS 36的建议修订)》发布于2013年1月18日。于2013年5月29日发布的上述修订源自该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及该征求意见稿所收到的反馈意见。
对IAS 36的修订如下:
• 删除了以下规定:即,如果分摊到现金产出单元(或单元组合)中的商誉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与主体的商誉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账面总额相比是重大的,则应披露该现金产出单元(单元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 如果主体已在报告期间针对单项资产(包括商誉)或现金产出单元确认或转回了一项减值损失,则要求主体披露该项资产(包括商誉)或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 如果主体已在报告期间针对单项资产(包括商誉)或现金产出单元确认或转回了一项减值损失,则要求主体披露有关该项资产(包括商誉)或现金产出单元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额外信息,包括:
• 公允价值计量所归入的公允价值层级(根据IFRS 13)
• 在计量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时所采用的估值技术
• 对于被归入公允价值层级“第2层”和“第3层”的公允价值计量,在计量过程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
• 如果主体已在报告期间确认或转回了一项减值损失,且可收回金额是基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并采用现值技术进行确定,则要求主体披露所采用的折现率(该项修订源自于2012年5月发布的2010-2012周期年度改进项目的征求意见稿)。
上述修订的总体影响是:减少了需要披露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可收回金额的情形、澄清了所规定的披露、及引入了一项明确规定(即:当(基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可收回金额是采用现值技术确定时,应披露在确定减值(或转回)金额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各参与方针对原建议所发表的意见总体上支持上述修订。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明显改动是删除了建议的示例,鉴于IFRS 13中的现有示例,此举旨在回应各参与方对建议示例的有用性及可能造成混淆的担忧。各参与方就“出售费用”和“处置费用”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一致性所发表的其他意见已提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以便在年度改进项目中予以考虑。
上述修订须针对自201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予以追溯应用。主体可针对其同时采用IFRS 13的任何期间提前采用上述修订。
来源: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