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3年6月27日发布了《衍生工具的变更和继续运用套期会计(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修订)》。根据有关修订,若符合特定标准,套期衍生工具的变更将不会导致需要终止套期会计。有关修订对自201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衍生工具的变更是指,原衍生工具合同各方同意由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方取代原交易对方成为合同各方的新交易对方的事件。为从修订后的指引中受益,变更为中央交易对方(CCP)必须是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引入新法律法规所致。
IASB了解到该项修订的迫切需求,由于二十国集团(G20)承诺其自身将以全球一致及不存在歧视的方式改善场外柜台交易(OTC)衍生工具的透明度和监管监督。据此,在未来所有的柜台交易(即OTC)衍生工具均将进行中央清算,包括分别属于《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EMIR)或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 Frank Act)范围的OTC衍生工具。有关修订的目标旨在避免由于衍生工具变更而终止确认衍生工具对主体套期会计造成任何影响,从而主体无需终止确认衍生工具。特别是,IASB担忧现金流量套期的有效性可能不足以维持套期指定或不足以使变更后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为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的修订中受益,主体必须符合所有下述标准:
1.变更为中央交易对方(CCP)必须是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引入新法律法规所致。
这是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要求的重大变更(变更无需是因法律法规要求所致:变更既可能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可能由于新引入的法律法规而发生)。
但是,仅仅是法律法规拟被引入的可能性是不足够的。
2.在衍生工具变更后,中央交易对方将成为原衍生工具合同各方的新交易对方。
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引入作为交易对方的另一方以执行与中央交易对方进行的清算。这可以是因合同各方无法与中央交易对方直接交易而接受委托的清算机构成员或清算组织。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变更可能涉及中央交易对方清算机构成员的客户(被称为“间接清算”)。IASB认为,此类变更应同时被纳入修订的范围,因为其与建议修订的目标相一致。此外,集团内部的衍生工具变更若是出于与中央交易对方直接交易的目的而作出,则也属于修订的范围。在衍生工具变更并非直接涉及中央交易对方的情况下,主体必须确保套期工具涉及的每一方均与同一中央交易对方执行清算。
3.对套期工具的任何修改仅限于为实现交易对方的替换所必需的修改。
此类修改包括涉及担保品规定、应收款和应付款余额的抵销权、及所收取的费用等的变更。然而,这并不包括对到期期限、付款日期、或合同现金流量及其计算基础作出的变动。
对IAS 39的修订对自201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但必须提供相应的披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 8),有关修订应予以追溯应用。
除对IAS 39作出修订外,IASB还决定对预计将于2013年第三季度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有关套期会计的第6章作出同等的修订。
来源: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