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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重新对保险合同建议的征求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鉴于IASB仅当完成重新审议后才决定准则的生效日期,因此该征求意见稿不包含建议的生效日期。现预计该准则将约在最终版发布后的三年后生效。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就五个关键领域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3年10月25日。

背景

IASB最初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ED/2010/8,旨在制定一项可一致应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类型的涵盖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的单一准则。

该征求意见稿初稿和修订后的版本均旨在确立承保人用于报告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原则。该两份征求意见稿的范围均延伸至涵盖承保人签发的所有保险合同、其持有的所有再保险合同,以及承保人签发的含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然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同时包含不适用该准则的合同清单。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构建单元(building block)法应当用于保险合同的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应确定为现金流量的概率加权估计值,加上风险调整负债(其计量现金流量金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合同服务毛利负债(代表合同的未赚取利润)之和。

拟征询公众意见的特定领域

根据所收到的关于ED/2010/8的反馈意见,IASB和FASB重新审议了相关建议并修订了征求意见稿,以集中关注保险合同会计的五个关键领域:

1.保险合同产生的未赚取利润的调整

2.明确列明与主体须持有的标的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的核算

3.保险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列报

4.利息费用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列报

5.过渡期间采用的全面追溯调整法

I.保险合同产生的未赚取利润的调整

在初始确认时,合同服务毛利按相当于下列金额总和的对应金额计算:(a)初始确认时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金额;及(b)保险合同初始确认前已支付(已收取)的任何现金流量。

在后续期间,合同服务毛利将在承保人履行义务的承保期内转入损益。合同服务毛利还应针对涉及未来承保期的未来预计现金流量变动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并未对合同服务毛利因该等变动而增加的金额设定上限。但是,假若该等变动为不利变动从而导致合同服务毛利出现负值,则该合同视为亏损性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截至变动日的任何超出合同服务毛利账面金额的变动均应立即计入损益。

承保人不得就已发生索赔的估计变动(即假若承保期已届满)和风险调整变动对合同服务毛利进行调整。

II.明确列明与主体须持有的标的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的核算

对于合同现金流量与标的资产组合回报挂钩的具有分红特征的合同,承保人计量和列报该等现金流量的方式应当与支持负债的资产的计量和列报方式相同。

具有分红特征的合同中的现金流量存在三种可能形态,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直接随标的项目的变动而变动

◊ 应当参照资产的账面金额来计量和列报该类现金流量

◊ 无需对合同服务毛利作出调整

2.如果合同现金流量间接随标的项目变动而变动使用一般构建单元模型(general building block model)计量该类现金流量,按当前折现率进行折现

◊ 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合同服务毛利

◊ 利息相关的变动应始终在损益中确认

3.如果合同现金流量并不随着标的项目变动而变动应

◊ 按照准则初稿的规定,使用一般构建单元模型计量该类现金流量

针对上述所有三种现金流量形态,承保人应在损益中确认风险调整负债的变动

III.保险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列报

承保人应按余下承保期内的负债递减比例在每一期间中确认相应收入。

为得出新的收入金额,承保人需要将现金流出划分为与未来承保期相关的现金流出,以及与尚未清偿的以往索赔涉及的现金流出。应将预计在某一特定期间发生的与承保期相关的现金流出金额与上述毛利金额相加,以得出保险收入金额。实际现金流出(如,实际保险利益和费用)应作为保险费用进行报告。

该等收入和费用需作出一项最终调整。如果两者包含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支付给投保人的现金流量,则此类金额必须从保险收入和费用单列项目中分解出来,因为它们被视为存款组成部分。

IV.利息费用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列报

承保人应将保险合同利息费用分成两个组成部分:以历史折现率(与合同出售时的市场利率一致)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将在损益中确认,而根据当前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费用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

对于具有分红特征的合同,按照镜像法(mirroring approach)确定的列报方式将总是优先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

V.过渡期间的全面追溯调整法

承保人应将建议准则的要求视同为始终一直生效来应用。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供了方便实务操作和简化的方法:

当全面重述合同服务毛利并不切实可行时,允许承保人使用所有能够合理获取的客观信息对合同服务毛利进行估计。此外,承保人须使用事后信息,并无需识别出从初始确认到过渡日期间发生的所有现金流量估计变动。

作为起点,承保人应当基于对过去至少三年内市场可观察利率收益曲线的调整,追溯确定锁定的折现率。如果不存在市场可观察收益率,则折现率可使用最接近的市场可观察收益曲线来确定。相同的市场可观察参考点必须用于确定追溯期内每一年的锁定折现收益曲线。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减少披露要求。承保人无需披露此前未予公布的在采用该准则的首个财政年度结束前的五年(通常规定为十年)之前所发生的索赔进展信息。同时,承保人也无需披露针对每项受影响的财务报表单列项目所作的调整金额(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IAS 8)需要披露该信息)。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就过渡时期金融资产的重新指定作出规定。在所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承保人可以(但不强制要求)将金融资产重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前提是这样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不匹配。如果导致此前作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指定的会计不匹配现已消除,则承保人应当取消之前所作的指定。

生效日期

鉴于IASB仅当完成重新审议后才决定准则的生效日期,因此该征求意见稿不包含建议的生效日期。现预计该准则将约在最终版发布后的三年后生效。

征求意见截止期

关于上述五个特定领域的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3年10月25日。

 

来源: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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