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补充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